認真落實國家有關減輕民營企業創新負擔的政策措施,對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的企業,可以請求對專利申請費、發明專利實質審查費、專利授權當年起前6次年費、復審費進行減繳。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為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減繳所述費用的85%。
兩個及以上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減繳所述費用的70%。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當年度未提出過收費減繳請求的,不會自動享受相關費用減繳。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企業,可以請求對當年度國內授權的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第4-10年的發明專利年費、當年授權的為企業實現零突破的首件發明專利進行補貼,補貼標準分別為: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1000元,首件發明專利2000元,發明專利的4-10年費每件600元。同一企業,每年每項獲得的補貼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企業,作為第一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對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或巴黎公約途徑向國外申請、在當年度正式獲得相關國家授權的發明專利進行補貼,補貼標準為:在美國、日本和歐洲國家授權的發明專利,每個國家每件補貼5萬元,在其它國家授權的發明專利,每個國家每件補貼3萬元,實際發生費用低于以上標準的按實際發生費用進行補貼。每件發明專利補貼不超過3個國家。同一企業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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